常见保险名词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 [详细]
    学平险全称“学生平安保险”,一般学生入学就由学校代收保费,被保险人只需… [详细]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 [详细]
    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 [详细]
保险
保险的定义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投资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广义保险与狭义保险
广义保险与狭义保险

  保险客服中心系统解决方案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在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我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一) 广义保险

  无论何种形式的保险,就其自然属性而言,都可以将其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二) 狭义保险

  通常,我们所说的保险是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保险的特征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1、互助性。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得以体现;

  2、 契约性。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

  3、 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4、 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5、 科学性。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了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实现以后才能发挥作用。

  一、经济补偿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二、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三、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保险的要素及原则

  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费率的厘定

  保险人使嘶嘶声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保险人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保险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似和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人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单预定利率、预定营业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所必须支付的预定利率将会拿来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较,根据比较,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在预定利率方面胜出,但是他们宁肯将其控制到比从别处借款的利率还要低。如果不这样,保险公司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么他们将借钱给其他地方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 : 简单赔付率是一个时期内的赔款支出占保险费收入的百分比。

  经过保险费赔付率 : 年内赔款支出 / ( P101 × 1/24 + P102 × 3/24 + P103 × 5/24 + P104 × 7/24 + P105 × 9/24 + P106 × 11/24 + P107 × 13/24 + P108 × 15/24 + P109 × 17/24 + P110 × 19/24 + P111 × 21/24 + P112 × 23/24 + P201 × 23/24 + P202 × 21/24 + P203 × 19/24 + P204 × 17/24 + P205 × 15/24 + P206 × 13/24 + P207 × 11/24 + P208 × 9/24 + P209 × 7/24 + P210 × 5/24 + P211 × 3/24 + P212 × 1/24 )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险费收入;P205指本年五月份保险费收入,余者与此含义相同。

  例子: 家庭财产保险

  例如,家庭财产价值$100,000,众所周知财产发生风险引起损失足以导致家庭财务危机,所以财产所有者习惯上会购买财产保险。保险公司会拟定一个保险费率,比如一年交费$1,000,交费后,财产损失的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通常条件下,该金额经常被核定为家庭财产重置或者修理的价格。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其成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

  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人身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权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另外,债权人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人也具有可保权益。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行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较明确的一种是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保证,比如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人身保险中驾驶车辆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明确的保证称为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中,投保人默示保证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限制十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限制保险人使用默示保证,只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事项成为默示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可保风险的存在;

  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 保险费率的厘定;

  4、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 保险合同的订立。基本概念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

保险的分类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 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 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 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 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 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 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8 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9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0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1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3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

  14 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15 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

  16 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7 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 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

  19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 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 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 万用人寿保险) 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投保须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 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 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

  1、实施方式与依据有差别。社保是强制法律,而商保为自愿,合同的方式。

  2、保障的对象不同。社保是所有劳动者,而商保为本国公民。

  3、保费的来源不同。社保保费为多方,有投保人、单位、政府等,商保保费来源于投保人。

  4、保险金额和保险水平不同。社保保险金额统一,保险水平较低;商保的保险金额是自由决定,保险水平较高。

  5、实施原则不同。社保是社会公平原则,商保是个人公平原则。

  6、经营机构及目的不同。社保为政府指定机构,是非赢利性机构;商保为保险公司,为赢利性机构。

  7、收益人资格不同。社保是法定继承人,商保为指定或法定继承人。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定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一、保险合同成立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投保十项必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 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 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保险资金的管理与投资运作保险资金的管理与投资运作

  资金管理: 高度集中 单独立帐 独立核算

  *以保证资金的收益性、公开性、透明性

  财务核算

  设独立的财务报表,独立核算,公司每年四月一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专题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红保险年度报告与红利分配、收益分配与费用分摊表)。

  *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运用 由专业投资人士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投资渠道

  a、政府债券 b、金融、债券 c、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债券

  (信用等级在AA+以上:三峡、电力、铁路) d、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型30%,投资连结型100%) e、银行(协议)存款

  F、同业拆借

  银行存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0月颁发的351号文件,对于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存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协议存款,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和商业银行法人可就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等进行协商确定。

  收益

  大额存款协议收益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银行的经营状况、信用等级以及存款金额的高低、存款期限的长短、付息方式等

  主要风险 购买力风险 利率风险

  风险特征

  由于银行的信用等级一般高于其他行业的公司、企业,因此,存放在银行的资金的风险相对较小。但随着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将增加信用风险,即存款行不能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债券 国债 金融债券

  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

  收益

  从以往发行的债券来看,债券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

  风险

  主要风险

  利率风险,即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到债券的价格

  购买力风险

  信用风险

  风险特征

  国债由国家信用担保,信用风险较低,通常称为“金边债券”,而金融债券次之,再次是中央企业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在我国沪、深交易所上市的33只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基金分红,即每年基金需至少对净收益进行分红一次,且不低于净收益的90%

  二是基金的买卖收益,即通过对股票市场、基金市场的走势进行深入研究,判断投资时机,投资于被市场低估、分红潜力大、净值增长较快的基金品种,以期获得基金单位价格上涨所带来的买卖差价收入

  1.量入为出

  有的20岁左右的年轻人,或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为自己投保了份数比较多的保险,其年缴保费常常在几千元甚至万元以上。而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的经济收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很难维持一成不变的水平。20多岁的年轻人收入不稳定,一旦将来经济收入状况变差,就很难继续缴纳高额的保险费,到时如果退保就会造成损失,不退保又实在难以维持,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而老年人一般工作相对稳定,经济收入趋于平衡,能够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但由于身体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平时开支出现剧增,如果投保了缴费比较高的保险,则到时可能缴不起保险费,这在现实中已不乏其例。作为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应该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适当购买人身保险,既要使经济能长时期负担,又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2.确定保险需要

  购买适合自己或家人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有三个因素要考虑:一是适应性。自己或家人买人身险要根据需要保障的范围来考虑。例如,没有医疗保障的从业人员,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那么因重大疾病住院而使用的费用就由保险公司赔付,适应性就很明确。二是经济支付能力。买寿险是一种长期性的投资,每年需要缴存一定的保费,每年的保费开支必须取决于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是取家庭年储蓄或结余的10%─20%较为合适。三是选择性。个人或家人都不可能投保保险公司开办的所有险种,只能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和适应性选择一些险种。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特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都有一定的年纪,其生活的风险比小孩子肯定要高一些。当然在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家中每人各取所需而投保就更完美了。

  3.重视高额损失

  从现实来看,损失的严重性是衡量风险程度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一般来讲,较小的损失可以不必要保险,而严重程度的损失是适合于保险的。人们除了购买保险来对付它,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对于高额损失就需要投保高保险金额。高保险金额可以使投保人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当然,其保险费自然会较高,但可以用提高免赔额的办法,降低保险费率,从而抵消高保额所高出的保费。在购买保险前,作为投保人应该充分考虑所面临的损失程度有多大,程度越大,就越应当购买这种保险。

  4.利用免赔额

  如果有些损失消费者可以承担,就不必购买保险,可以通过自留来解决。当这个可能的损失是自己所不能承担的时候,可以将自己能够承受的部分以免赔的方式进行自留。免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做出赔偿之前承担部分损失,其目的在于降低保险人的成本,从而使得低保费成为可能。对被保险人来说,由自己来承担一些小额的、经常性的损失而不购买保险是更经济的,自留能力越强,免赔额就可以越高,因为买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那些重大的、自己无法承受的损失。免赔额过低,固然可以使各种小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但在遇到重大损失时,却会得不到足够的赔偿,这是得不偿失的。

  5.合理搭配险种

  投保人身保险可以在保险项目上搞个组合,如购买一个至二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使人得到全面保障。但是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使用于投保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例如您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旅行,那么就应该买一项专门的人身意外保险,而不要每次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保险,这样一来可以节省保费,二来在任何其他时候和其他情况下所出现的人身意外,也会得到赔偿。这就是说,如果您准备购买多项保险,那么您应当尽量以综合的方式投保。因为,它可以避免各个单独保单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复,从而节省保险费。得到较大的费率优惠。

保险法

  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幸均属保险法。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对保险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自愿协商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作用

  1,对国家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股份制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

  3,对投资者开拓投资渠道,扩大投资的选择范围,适应了投资者多样性的投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一般来说能为投资者提供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保险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要求,具有保险学、保险业务与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与业务技能,能够从事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营销、经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运作与管理、保险监管等实际工作以及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保险人才。

  培养特色

  通过理论教学,学生能够系统掌握保险学科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保险业务技能,获得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方面的理论知识;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保险综合业务能力以及证券、投资基本技能。

  主要课程

  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保险学原理、保险精算、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人寿保险原理与实务、海上保险实务、再保险实务、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保险营销学、公司金融等。[8]就业方向

  该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可到中外商业性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营销、经营管理;可到社会保障机构、中央银行、相关监管机构和政府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宏观保险管理工作;也可到外贸公司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管理和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