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保险名词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 [详细]
    学平险全称“学生平安保险”,一般学生入学就由学校代收保费,被保险人只需… [详细]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 [详细]
    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 [详细]
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概述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代理人和经纪人拓展业务与理赔,扮演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难免产生赔偿纠纷,而保险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与上述双方保持着等距离的关系,能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促进意义

  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

  (一)发展保险公估业是实现中国保险业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加,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在运作初期南于成本的约束,不可能自给自足地配备人员。在保险公估人存在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能利用这项制度,建立新型内部经营机制,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

  (二)发展保险公估业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

  保险理赔是保险实现其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它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的勘定、评估、测算,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尽快赔付,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三)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将一部分理赔工作从保险公司剥离出来,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既可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还有助于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在再保险活动中,一旦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再保险人需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以便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通常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较为松散,异地查勘、定损、理赔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对原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报告原因涉及责任分担问题,往往也会心存疑虑。这时,身份独立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再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险公估业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的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保险公估人介人大额理赔案件在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已成惯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市场也将对外逐步开放,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在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迫切需要保险公估人的配套服务。

保险公估对策

  1.完善中国保险公估法律法规

  首先,增加《保险法》关于保险公估的立法内容。应抓住当前正对《保险法》进行修改的时机,丰富有关保险公估内容,构建保险公估立法的总体框架。其次,应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合理制定中资和外资保险公估机构进入保险公估市场的条件和经营范围以及执业行为准则。最后,还应明确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效应。

  2.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规范保险公估行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批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把好保险公估公司的进入关,保证保险公估的质量。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公估人应按照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强令其退出市场。进一步健全中国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制度,满足中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层次化的需要。形成保险公估行业的自律机制,遏制不正当竞争,规范保险公估行为。

  3.加大保险公估的监管力度

  首先,法制建设是保证公估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监管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必须严格依照现有的《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通过组织实施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促进对保险公估人员的监管。再次,保监会应通过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内容、公估收费标准、公估公正性、公估人员收受额外费用等以及保险公估人之间竞争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保险公估市场出现恶性竞争行为。最后,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通过对保险公估公司信息的披露,增加保险公估市场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所造成的误判,约束并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

  4.借鉴国外保险公估经验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经验对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中国保险公估机构应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国外保险公估的经典案例,在大型公估项目、技术难度高的公估项目上与国外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国外保险公估专家进行技术交流。